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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2例!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浙江检察 2024-03-18

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全面揭示当前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态势特点,并通过以案释法警示社会公众加强自我防范意识,提升防骗识骗能力。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有11个,其中,浙江检察机关办理的李某等人诈骗案、王某等人诈骗案入选。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

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浙江部分)


李某等人诈骗案

——搭建虚拟投资平台,以诱导反向操作、频繁交易、购买波动股等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至2021年7月,李某伙同多人搭建“富途”“佰盛”等多个虚拟股票配资平台,陆续招募杨某、钱某、孙某等人作为上述平台代理方。平台方统一提供资金账户用于平台出入金,代理方虚构自己系正规券商旗下代理、提供高杠杆配资等事实,隐瞒资金实际不流入股市的真相,组织业务员通过发送虚假盈利图片、谎称有“内幕消息”等方式引诱被害人至平台充值,并扮演“荐股老师”“老师助理”指示、诱导被害人反向操作、频繁交易、购买波动股,造成被害人本金及手续费等损失,所得款项由平台方及代理方按约定比例分成。经查,被害人陈某某、沈某某等100余人在上述平台充值后损失440余万元。


【检察履职】


本案由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商请,余杭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围绕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发布虚假盈利图片、诱导被害人频繁交易、购买波动股等作案手段,准确认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通过自行侦查,查明尚未归案的代理商刘某,并向公安机关制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2022年4月至2023年6月,余杭区检察院以诈骗罪对李某、杨某、刘某、钱某等36人提起公诉。对4名情节轻微的业务员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在该案赃款已基本被挥霍、仅查扣17万余元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充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督促各被告人、被不起诉人退赃退赔共计295万余元,为被害人追回大部分经济损失。


2023年3月至7月,余杭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某等36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十二万至二万元不等,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代理商刘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上述判决均已生效。


【典型意义】


1.依法准确认定新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本案被告人未使用拒绝提现、后台操控数据等传统诈骗手段,而是通过诱导被害人反向操作、频繁交易、重仓交易、购买波动股等,迅速放大亏损风险,并从被害人“亏损”的本金和手续费中直接获利,应以诈骗罪依法惩处。


2.用足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督促退赃退赔。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流程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捕、诉、审各环节退赃退赔,并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退赃退赔态度,依法提出不同幅度的从宽量刑建议。


【检察官提醒】


诈骗分子采用推荐股票、收取开仓费、递延费等更为隐蔽的方式逐步造成被害人亏损,这种新型“投资理财”骗局手段隐蔽,很多被害人误以为自己股票交易亏损,被骗钱财而不自知。对于此类“投资理财”骗局,要保持高度警惕,增强对新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识别能力。


王某等人诈骗案

——打着投资虚拟币的“幌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基本案情】


2018年,王某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先后注册成立了杭州展融公司等多家企业,开发运营“币海网”“比特网”等网络平台,并在搜索引擎置顶查询网页,宣称上述平台系提供中介撮合服务的正规虚拟币交易平台,并通过收集有投资意向的被害人联系方式、添加被害人微信等,以提供分析导师、帮助被害人获得高额收益为幌子,诱骗被害人在上述平台注册充值。在被害人转入资金后,王某等人通过诱导被害人反向投资,造成被害人“亏损”假象,以强行平仓、频繁操作产生高额手续费,或限制提现等多种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至2019年6月,王某等人共骗取1000余名被害人5538万余元。经查,“币海网”“比特网”交易行情均系借用其他网络平台数据加工而成,平台内客户交易数据与外界虚拟币交易行情并无关联,被害人投资资金直接进入王某等人控制的银行账户。


【检察履职】


本案由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立案侦查。侦查阶段,上城区检察院、公安局发挥侦诉协作机制作用,共同分析研判,及时冻结王某等69人拟向境外账户转移的3200万余元赃款。2019年9月,公安机关以王某等80人涉嫌诈骗罪分批移送起诉。2020年3月至2021年6月,杭州市检察院和上城区检察院分别对王某等77人提起公诉;对3名情节较轻、主动退赔退赃的人员,上城区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期间,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法院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督促各犯罪嫌疑人退赃退赔490余万元。通过进一步引导侦查,另查明公司财务人员赵某某名下的房产实为主犯王某利用涉案赃款出资购买并实际控制,该房产被依法及时查封。


2021年5月至12月,杭州市中级法院、上城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范某等76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四十万元至一万五千元不等。2021年12月21日,考虑到王某在二审期间积极退赃退赔等情节,浙江省高级法院将被告人王某刑期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其余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后,王某被查封房产经司法拍卖变现1538万余元。被害人损失的5538万元全部追回。2022年8月,上城区法院将上述款项发还被害人。


【典型意义】


1.依法严惩打着虚拟货币“幌子”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虚拟币价值波动较大,容易使人产生可以快速积累财富的刺激感。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利用投资者幻想一夜暴富的心理,建立虚假的虚拟币交易平台实施诈骗,对此应予依法严惩。


2.精准发力追赃挽损,挽回人民群众损失。检察机关加强与侦查、审判机关的衔接配合,高度重视审查涉案资金去向,积极协同研究案件追赃挽损路径及涉案财物处置方案,全流程接续追赃,最大程度挽回人民群众财产损失。


【检察官提醒】


投资理财应选择正规途径,谨防陷入虚拟币投资“陷阱”。虚拟币相关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虚拟币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纵,相关交易活动存在重大风险,投资者切莫参与虚拟币投机炒作,不要相信高收益、高回报的承诺,谨防从投资者变成受害人。


完整案例详情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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